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财保28号
申请人: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洪庙一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盐城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盐城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