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富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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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04号



原告:温州富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金海三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余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圣,系上海普世万联(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江苏南京侨梦苑10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平。




原告温州富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兴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富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洁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成伟

书记员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