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赛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赛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凯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财保288号
申请人:济宁赛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路商业街22号广巨大厦综合楼六层6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9219921C。
法定代表人:刘传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伏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邹城工业园区幸福河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0021699P。
法定代表人:王丹,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宁赛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伏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赛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伏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500元。
案件申请费1005元,由申请人济宁赛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需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的,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