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瓦图新型塑胶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04民初14297号
原告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艺机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瓦图新型塑胶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游艺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峰、被告瓦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合意将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时限延长至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游艺机公司与瓦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案涉《买卖合同》约定,瓦图公司应根据游艺机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对模具进行生产制作,并根据游艺机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参数对亚克力无门半壳体进行产生制作。故游艺机公司与瓦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游艺机公司为定作人,瓦图公司为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无论瓦图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游艺机公司均可以单方通知解除案涉《买卖合同》。游艺机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已于2018年5月31日前送达了律师函,通知瓦图公司解除案涉《买卖合同》。故游艺机公司主张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瓦图公司辩称未收到律师函,与瓦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文于2018年5月31日在微信聊天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明显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2017年11月16日电子邮件附件内容及游艺机公司所作陈述,2017年11月16日,游艺机公司认可瓦图公司使用拼接工艺制作模具,并对模具开发和产品设计提出新的要求,或者提出补救措施。即使游艺公司与瓦图公司对模具开发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未达成新的合意,瓦图公司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根据新的要求或补救措施完成符合要求的模具开发和产品制作。根据瓦图公司陈述,模具开发完成后产品在二十四小时内即可完成。本院认定瓦图公司完成模具开发和产品制作的合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游艺机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瓦图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根据新的要求或补救措施完成相应模具开发和产品生产这节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对此,瓦图公司持有异议,但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本院对瓦图公司关于双方将交付产品的期限合意延长至2018年6月底的意见,不予采信。瓦图公司辩称其未交付产品系游艺机公司未支付尾款94,500元所致,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案涉模具和产品已通过游艺机公司初次验收,游艺机公司支付尾款94,500元的条件尚未成就。综上所述,瓦图公司未按约完成模具设计和产品开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约定瓦图公司未按约完成模具开发和产品生产的,应当全额返还定金合计243,000元。该约定的内容具有违约金性质,游艺机公司已支付的243,000元本质上系完成定作项目的报酬。鉴于游艺机公司自认2017年11月16日后、送达律师函前,始终未向瓦图公司催告。游艺机公司对瓦图公司额外付出的设计工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综合本案相关情况,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瓦图公司应当赔偿游艺机公司损失1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起,游艺机公司与瓦图公司就“大座舱亚克力壳体制作”进行电子邮件沟通,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2017年5月4日,瓦图公司向游艺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3,000元。2017年5月10日,游艺机公司支付瓦图公司加工款143,000元。2017年8月15日,游艺机公司与瓦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无门半壳体模具一个,价款为286,000元,亚克力无门半壳体一个,价款为116,600元,运输费用15,000元,合计417,600元;模具、亚克力材料及其制作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质量标准、游艺机公司所提供图纸和技术参数,随货提供合格证;模具开发周期,从瓦图公司收到游艺机公司第一期模具制作定金费用之后合同开始生效,瓦图公司模具开发周期为45天;瓦图公司应根据游艺机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对模具进行生产制造;如在模具的开发周期内瓦图公司无法完成此次模具开发工作,瓦图公司将退还游艺机公司所付全部定金费用143,000元,并承担因此给游艺机公司造成的损失,期间所产生所有开模费用由瓦图公司承担;截至2017年8月3日,模具已全部开发完成;亚克力无门半壳体交货期为从收到游艺机公司定金起后25天交货;瓦图公司应根据游艺机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参数对亚克力无门半壳体进行生产制造;如在亚克力无门半壳体制作周期内无法完成此次模具开发工作,瓦图公司将退还游艺机公司所付全部定金费用100,000元,并承担因此给游艺机公司造成的损失,期间所产生所有开模费用由瓦图公司承担;瓦图公司应按游艺机公司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按图制作相关产品,应保证产品尺寸、表面要求、加工孔尺寸与设计图纸相一致;双方签订合同后,游艺机公司五日内付款给瓦图公司143,000元作为模具前期开发费用;瓦图公司在模具制作完成,游艺机公司支付瓦图公司定金100,000元,瓦图公司安排亚克力无门半壳体生产;瓦图公司出一套产品(无门半壳体),并且该产品通过游艺机公司初次验收后十日内,游艺机公司付款给瓦图公司94,500元;整个项目调试完成后,游艺机公司十日内支付瓦图公司60,000元;质保金20,100元,质保期结束后十日内支付;若游艺机公司无故取消或不履行合同的,瓦图公司将不予退还预付款,游艺机公司应赔偿因此对瓦图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瓦图公司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天健广场G310号;等等。2017年8月1日,瓦图公司向游艺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2017年8月16日,游艺机公司支付瓦图公司货款100,000元。 2017年9月7日,游艺机公司张晶亮至项目工地查验模具。2017年9月-10月,游艺机公司张晶亮通过手机微信多次询问项目进展。2017年11月9日,游艺机公司张晶亮等至项目加工地查验,发现瓦图公司并未使用浇筑工艺制作模具。 2017年11月16日,游艺机公司工作人员向瓦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文发送电子邮件,并将“无门端装配”作为附件发送。 2018年5月30日,游艺机公司委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向瓦图公司(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天健广场G310号)送达律师函,载明:案涉《买卖合同》签订后,游艺机公司分别支付了143,000元和100,000元定金,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瓦图公司并未如期交付模具和相应货物;截至本律师发函前,游艺机公司多次催促瓦图公司确保按双方约定时间交货,但瓦图公司不响应或敷衍了事,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鉴于瓦图公司存在上述根本违约行为,现函告瓦图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但保留追究瓦图公司违约责任的法律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瓦图公司应当双倍返还游艺机公司已支付的定金,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瓦图公司应当支付游艺机公司相应违约金;等等。次日,刘艺文微信回复游艺机公司张晶亮,“张总你好,律师函我们已收到了”。2018年6月4日,刘艺文微信回复张晶亮,“张总你好,为了避免打官司我们下了死命令,这个月必须做出样板,请告知领导们,谢谢支持”。 审理中,游艺机公司陈述:2017年11月9日,游艺机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发现,瓦图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浇筑工艺制作模具,游艺机公司因急于年底课题结项和进行作业,无奈认可瓦图公司使用拼接工艺制作模具,游艺机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要求瓦图公司增加一个金属框架便于游艺机公司收到货物后进行安装;2017年9月7日、11月9日,游艺机公司两次前往瓦图公司制作现场,均系游艺机公司主动要求,目的为督促项目进展,瓦图公司未曾通知游艺机公司前往验收;2017年11月16日后,游艺机公司未曾向瓦图公司催货。瓦图公司陈述:游艺机公司两次派人至瓦图公司项目制作现场,就是验收产品,但未出具验收合格单;案涉模具完成,产品在二十四小时内即可完成;2017年9月30日前,瓦图公司已经完成案涉模具和产品的制作,并电话通知了游艺机公司;瓦图公司未向游艺机公司交付产品,系游艺机公司未支付尾款所致;刘艺文向游艺机公司电话催要过尾款94,500元,但无法提供书面依据。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律师函及快递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瓦图新型塑胶板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 二、广州市瓦图新型塑胶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90,000元; 三、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2.50元,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2.50元,广州市瓦图新型塑胶板材有限公司负担2,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建伟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