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过某某、某某、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4402号之一
原告:过**,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胜海,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过**与被告**、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过**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依法减半827收取,计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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