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3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福贡县。
法定代表人:陈天城,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全。
复议申请人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2022)云3323执异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贡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贡县人民法院(2022)云3323执异3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福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亮宽
审判员  杨继娟
审判员  和志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