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易运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3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福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易运发,男,汉族,住广西省灌阳市。 被执行人: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丹河公司)不服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贡县院)作出的(2022)云3323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运发与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古丹河公司、XX水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贡县院作出(2021)云33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古丹河公司、天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22)云33民终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贡县院作出(2021)云33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判令:天河公司向易运发支付欠付的工程劳务费411341元、并支付以41134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期间利息58076.2元,支付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期间产生的法定利息,古丹河公司对上述天河公司欠付易运发的劳务费尾款和应付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福贡县院作出的(2021)云33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天河公司、古丹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易运发***县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云3323执158号。古丹河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以原生效民事判决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并且其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县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2022)云3323执158号案件中止执行。 易运发提交意见称,(2022)云3323执158号案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古丹河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事由错误,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予驳回。 福贡县院查明:执行申请人易运发与被执行人古丹河公司、天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古丹河公司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的电费收入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490618.78元。另,同类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古丹河公司、天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福贡县院于2022年4月27日、5月27日、6月28日提存了该案执行到位的案款6466654.17元。 福贡县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本案执行依据是否有效?2.异议人同类案件申请再审被受理后是否应中断该案执行程序? 第一,关于异议人古丹河公司提出的作为福贡县院(2022)云3323执158号案件执行依据的(2021)云33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第二,关于异议人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是否应中断该案执行程序的问题。福贡县院并未收到再审裁定书,无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因此申请再审不影响本案的执行,执行程序应当继续。 综上,福贡县院基于生效判决所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古丹河公司采取的执行措施,符合执行案件的法定事由。古丹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自行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应继续执行。 2022年7月11日,福贡县院作出(2022)云3323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古丹河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2)云3323执异6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执行(2022)云3323执158号案件。理由是: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生效判决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以及古丹河公司是XX市国资委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如果裁判及执行错误,将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古丹河公司拟对易运发与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丹河公司、XX水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应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福贡县院(2022)云3323执158号案件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关于古丹河公司提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本案应中止执行的问题。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福贡县院(2021)云33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2)云33民终73号民事判决是否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审查范围,本院在执行复议程序不予审查。 关于古丹河公司提出其拟对原审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问题。被执行人申请民事再审并非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2022)云3323执158号案件应当继续执行。 另外,经核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申请人古丹河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河公司、***、**、云南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审查,而非对该案决定再审。福贡县院(2022)云3323执异6号认定事实不当,应予纠正,但该瑕疵不影响本案结论。 综上,古丹河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福贡县院(2022)云3323执异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2022)云3323执异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继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