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3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福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丹河公司)不服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贡县院)作出的(2022)云3323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与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古丹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贡县院作出(2021)云33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古丹河公司、天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22)云33民终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贡县院(2021)云33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判令:天河公司向***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尾款556083.8元,并支付以556083.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期间的利息79183.9元、支付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期间产生的法定利息,古丹河公司对天河公司上述欠付***的工程尾款和应付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因天河公司、古丹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县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云3323执134号。古丹河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以福贡县院(2021)云33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2)云33民终71号民事判决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其已就同类案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县院提出书面异议。 福贡县院查明:该院于2022年5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古丹河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材料。该院执行人员于2022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古丹河公司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的电费收入进行申请冻结,申请冻结金额635267.7元。另,同类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古丹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福贡县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执行依据是否有效?2.异议人的同类案件申请再审被受理是否应中断该案执行程序? 第一,古丹河公司提出的福贡县院(2021)云33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33民终71号民事判决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第二,古丹河公司就同类案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决定再审并非中止执行该案的法定事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第三,古丹河公司提出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33执复2号裁定书所裁定的内容,并非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执行法院已对公司的电费收入进行裁定划拨,冻结公司账户已无必要,裁定解除冻结公司账户的执行行为不能作为本案的异议事由。综上,福贡县院基于生效判决所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古丹河公司采取划拨公司电费收入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古丹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自行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应继续执行。鉴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受理同类案件,可对到位案款暂予提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作出(2022)云3323执异4号执行裁定:驳回古丹河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古丹河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福贡县院作出的(2022)云3323执异4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该院(2022)云3323执134号案件的执行。事实及理由:1.福贡县院(2021)云33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33民终71号民事判决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2.古丹河公司系XX市国资委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如果裁判及执行错误,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古丹河公司拟就本案生效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应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福贡县院(2022)云3323执134号案件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关于古丹河公司提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本案应中止执行的问题。福贡县院(2021)云33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2)云33民终71号民事判决是否存在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本院在执行复议程序不予审查。 关于古丹河公司提出其拟就本案生效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问题。被执行人申请民事再审并非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福贡县院(2022)云3323执134号案件应当继续执行。 此外,经核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申请人古丹河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河公司、***、**、云南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审查,而非对该案决定再审。福贡县院(2022)云3323执异4号认定事实不当,应予纠正,但该瑕疵不影响本案结论。 综上,古丹河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福贡县院(2022)云3323执异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贡古丹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2022)云3323执异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继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