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7006号 原告:***,男,1974年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