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1814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四川宏盛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秀山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5FRQW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146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盛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