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唐淑云,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通化县三棚林场,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四棚乡三棚村。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厂长。
申请执行人唐淑云、***与被执行人***、***、***、通化县三棚林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6803.76元,执行费8168.00元,共计584971.76元。
2022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通化县三棚林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传统查询。
2022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通化县三棚林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案先后分别于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5日、2022年4月23日启动网络查询并且线下调查,已执行回款6289.9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县三棚林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及调查取证,已冻结保险和查封车辆,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唐淑云、***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