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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23执保278号 申请人:唐淑云,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通化县三棚林场,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四棚乡三棚村。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唐淑云、***与被申请人***、通化县三棚林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80,冻结金额为584971.00元,已冻结金额784.9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9,冻结金额为584971.00元,已冻结金额537.0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84,冻结金额为584971.00元,已冻结金额760.5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085e9858e5a2fdbabbaabb46c@wx.tenpay.com,冻结金额为584971.00元,已冻结金额2853.1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12,冻结金额为584971.00元,已冻结金额485.0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延长冻结该账户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即2022年11月2日前二十日向本院递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银行将自动解除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