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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三棚林场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21民初38号 原告:通化县三棚林场,住所地通化县四棚乡三棚村。 法定代表人:***,场长。 被告:***,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住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母,住通化市。 原告通化县三棚林场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