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21民初38号
原告:通化县三棚林场,住所地通化县四棚乡三棚村。
法定代表人:***,场长。
被告:***,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住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母,住通化市。
原告通化县三棚林场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