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109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2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现民停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10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