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7238号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2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727161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创意公园15栋1**2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PTMY0L。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3.08元,减半收取计851.54元,由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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