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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3876号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2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727161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一期商业体A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XEMET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滟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