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浩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3170号
原告: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6层A—3。
法定代表人:聂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龙,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浩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水路86号闽发世家1号楼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礼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与被告福州浩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浩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81000元;2.判令浩瀚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27日为94869.6元,此后的违约金应以欠款金额81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浩瀚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17日,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与浩瀚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代理合同》(NO2007-01-10)。合同约定:1.浩瀚公司将位于福州市××××的户外广告交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代理发布,价格为每座每年50000元,广告发布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1月30日至2008年1月29日止;2.委托户外广告媒体费用共计250000元;3.付款办法为:5个版面发布后2周内支付60%合同款(计150000元),发布半年即2007年7月3日前支付30%合同款(计75000元),剩余10%(计25000元)于广告发布结束后15天内支付;4.浩瀚公司未依约支付广告代理费,应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拖欠广告发布费超过10天,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天数获得相应违约金;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即浩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还就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及不可抗力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广告发布工作,并向浩瀚公司开具了全部款项发票,但浩瀚公司拖欠该合同项下剩余的25000元尾款至今未付。
2007年6月13日,浩瀚公司又就××××另外3座户外广告媒体发布事宜与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代理合同》(NO2007-06-13)。合同约定:1.广告发布代理价格为每座每年70000元,广告发布期限为八个月,从2007年6月18日至2008年2月18日止;2.委托户外广告媒体费用共计140000元;3.付款办法:在3个版面发布后一周内支付60%合同款(计84000元),半年后付30%合同款(计42000元),剩余10%(计14000元)于广告发布结束后15天内支付;4.浩瀚公司未依约支付广告代理费,应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拖欠广告发布费超过10天,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天数获得相应违约金;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即浩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份合同签订后,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浩瀚公司仅向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支付了60%合同款,至今拖欠该合同项下其余款项计56000元未付。
2010年4月8日,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博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2012年3月23日,福建省博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亿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福建省亿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福建省亿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吸收合并。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亿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福建省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2019年1月7日,福建省亿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终,亿力公司承继了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
综上,浩瀚公司尚欠亿力公司合同款项共计81000元。亿力公司多次催讨,并要求浩瀚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均无果。亿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亿力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浩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经本院审查,亿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现有的证据及亿力公司的陈述,对于亿力公司所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与浩瀚公司签订的两份广告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完成广告发布,履行合同义务。浩瀚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广告费用,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承担继续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亿力公司基于企业间的吸收合并,最终承继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是本案适格的债权人。故,亿力公司诉请浩瀚公司偿还欠付的广告费8100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编号为NO2007-01-10的《户外广告代理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浩瀚公司应在广告发布结束后15天内即2008年2月13日前支付合同10%的剩余款项25000元;根据编号为NO2007-06-13《户外广告代理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浩瀚公司应分别在广告发布半年后、广告发布结束后15天内各支付合同款项的30%即42000元,合同10%的剩余款项14000元。上述两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12月18日前、2008年3月5日前。故,亿力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浩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浩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广告费8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其中,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14日起算;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19日起算;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6日起算,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福州浩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跃男
审 判 员 王明亮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