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11民初4634号
原告: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亿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聂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龙,国浩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与被告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樟林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1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从2007年11月25日起计至欠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16日,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如下:1、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发布位于福州市东大路的2座户外广告,内容为企业形象及业务宣传,广告发布期限为八个月,从2007年5月24日至2008年1月24日止。2、委托户外广告媒体费用共计8万元。3、付款办法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80%(计6.4万元),2007年11月24日之前支付剩余的20%(计1.6万元)。4、被告未依约支付广告发布费,应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拖欠广告发布费超过1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天数获得相应违约金。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双方还对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及不可抗力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广告发布工作,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部款项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首期广告发布费用即64000元,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6000元费用。此后,原告就上述款项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尽快支付所欠款项并协商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付,截至2018年9月25日已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6331元。
被告香樟林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亿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吸收福建省亿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清偿与债务担保情况说明;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3.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4.《户外广告发布合同》;5.福州市广告业专用发票(记账联);6.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7.律师函及邮寄凭证;8.准予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目前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5月16日,香樟林公司作为“甲方”与福建省亿力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告代理发布位于福州市东大路的2座户外广告,内容为企业形象及业务宣传,广告发布期限为八个月,从2007年5月24日至2008年1月24日止。委托户外广告媒体费用共计8万元。付款办法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80%(计6.4万元),2007年11月24日之前支付剩余的20%(计1.6万元)。每次费用支付都由乙方提供正式发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未依约支付广告发布费,应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拖欠广告发布费超过1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天数获得相应违约金。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广告发布工作,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部款项的广告业专用发票,被告于2007年8月21日支付了首期广告发布费用64000元。201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所欠款项16000元并协商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福建省亿力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更变为福建省博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3月23日变更为福建省亿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4月26日,福建省亿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并为福建省亿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省亿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变更为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完成广告发布工作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广告费用,至今尚欠广告费16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付广告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清广告费用,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25日起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应承担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6000元及违约金(以1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07年11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