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硕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硕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和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