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硕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和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