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硕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财保49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2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4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山东硕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古城商业街北2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数额为20万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