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跃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旭跃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影之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607号
申请人:北京旭跃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维,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影之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宇。
申请人北京旭跃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跃鑫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影之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211400元的财产。旭跃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正维提供71222元现金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旭跃鑫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影之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十一万一千四百元,自实际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7元,由申请人北京旭跃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玉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