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菲尔特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菲尔特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恢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菲尔特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8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6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菲尔特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2021)辽0114民初30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4民初3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