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92民初17665号
原告:刘超,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勇,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五一大道333号一楼东厢13号门面,二楼东厢半层,三楼东厢半层。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翔,男,公司员工。
原告刘超与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农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勇,被告东方农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被告已使用的侵权作品《南京》;2.被告限期在其微信公众号“HNDDESIGN”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包括律师费、可信时间戳取证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创作了插画作品《南京》。近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上使用了上述插画作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东方农道公司辩称,1.原告不能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真正版权人;2.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无依据;3.原告作品中并没有南京这一张图片,原告起诉事实不成立;4.原告只起诉了一张图片,但起诉状上写明其余46张图片另案处理,原告主张赔偿金额1万元1张,被告一篇文章使用46张图片要求赔偿46万,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被告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光盘和网页截图、涉案作品原图打印件、节目采访视频截图、公证书、微信公众号截图,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被告质证认为本案可信时间戳不可信的意见,本院认为,并无证据显示可信时间戳认证机构不具有中立性,且本案可信时间戳的认证过程进行了相应的网络清洁检查等程序,确保了记录视频的客观真实,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可信时间戳效力,对其取证内容依法予以采信;对于作品原图打印件和节目采访视频截图等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中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被告质证认为公证的委托程序不合法,委托程序和操作程序存在明显的瑕疵,本院认为,该公证书记载的取证过程完整,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举示的2019年12月2日申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证书附件显示,2018年11月10日,刘超以“朴缜”为名在其微博空间发布了含图信息:“人间一梦,诸城幻月。好久没有发画了,发一下最近画的‘东方幻月录’部分画,有一些小故事藏在画里,每张画也分别有一个城市的小影子”,该微博中有一张图画,画面上方为“CITYOFMOON”文字,主要画面为白色背景底,主画面后景为两根红色立柱及其中间的宝塔,前景为一只低头的仙鹤。该图画主要画面内容与原告举示的作品打印件画面一致,该打印件载明文件名称为南京.psd,创建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中央电视台举办了中秋相关专题节目,在该节目中对刘超及其作品进行了采访介绍,在采访片中出现了涉案图画。
2019年10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出具的(2019)淮安证民内字第5981号公证书载明了刘超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处经清洁性检查的电脑查看相关网页的过程,并将该过程录屏刻盘附于公证书后。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微信公众号“HNDDESIGN”(微信号HND201604)于2019年8月6日发布的文章《中国风的插画设计,每一张都超级震撼》中使用的一张图片,经比对,除了在右上方多出“南京”二字外,画面整体与原告主张权属的前述图片一致。文章中载明“中国城市系列绘卷《东方幻月录》由朴缜绘作”。
本院认为,涉案图画系以电子绘画的方式,通过线条、色彩、构图等方式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图画,具有较强的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源文件、发表截图等相应权属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告为涉案作品的创作者与权利人,且至少在2018年11月10日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了发表,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相应可信时间戳认证、公证书及被告辩称意见,能够证明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图片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被告的上述使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故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删除涉案作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已为原告署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因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此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被告的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出庭且进行了可信时间戳、公证书取证,必然支出相应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HNDDESIGN”(微信号HND201604)发布的文章《中国风的插画设计,每一张都超级震撼》中的图片《南京》;
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寒冰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人民陪审员 邓享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曹玉婷
书 记 员 陈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