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初179号
原告:镇江二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区富润路36号富润华庭二区1幢05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五一大道333号一楼东厢13号门面、二楼东厢半层、三楼东厢半层。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镇江二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镇江二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二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镇江二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瑶
审 判 员 詹玉萍
人民陪审员 胡翠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