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6877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
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歆婷
书 记 员  胡歆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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