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5600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五一大道333号一楼东厢13号门面、二楼东厢半层、三楼东厢半层。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铭周,女,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公司)与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农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河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删除涉案作品EP-096447599;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以上共计10
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其以品牌宣传、业务推广为目的的微信公众号“HND DESIGN”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EP-096447599。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已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对涉案作品的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向司法机关申请提起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东方农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目前长沙市芙蓉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归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归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河图公司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原告河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东方农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