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6123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农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
被执行人:永顺县天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16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起履行前列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顺县天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纪 斌
审判员 彭 湘
审判员 朱阿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