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晟建设有限公司

**佳、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9382号
原告:**佳,女,汉族,2000年8月28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复兴路118号天怡佳苑15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8E7K7D。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绿城银水湾3号楼2单元19楼东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5CUQ01F。
法定代表人:范东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嘉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7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63RG3Y。
法定代表人:遆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佳与被告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嘉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佳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嘉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嘉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省国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嘉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