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路志会与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1执恢412号
申请执行人路志会,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四千零四十九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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