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建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65号
原告***。
被告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熊建。
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河南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熊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