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秣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秣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兵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溧执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秣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陵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超,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无业。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秣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溧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何洋
执行员芮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史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