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溧执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秣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陵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超,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无业。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秣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溧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何洋
执行员芮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史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