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乐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25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59364701XN。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被执行人:山东乐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齐河县***油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NB7XY0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乐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916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承担执行费1295元。 在执行过程中,目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义务: 一、被执行人山东乐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前支付申请人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50000元整,剩余款项一周内用花砖(25元/块)抵顶;直至全部付清。 二、欠款在偿还期间内由山东乐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给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齐河县支行账户:2260********); 三、执行费1295元由山东乐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