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502号 原告: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华店镇。 原告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通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