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6638号
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02元,减半收取713.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