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财保1193号
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南路2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1760959D。
被申请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重型产业园二期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547746N。
被申请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号1栋13层1307-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398A6R。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潍县。
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989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东分公司银行的存款56989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14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36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