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4924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1760959D。

法定代表人:田树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重型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547746N。

法定代表人:胡建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杰,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代码91370212MA3M398A6R。

负责人:陈仁会,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仁会,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汲生涛,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仁会、汲生涛、被告(反诉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别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49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