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1民初2458-1号
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1760959D12-1。
法定代表人田树民,经理。
被告桓台县晟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路张桥路口对面**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21200005973。
法定代表人宋宁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晟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债权)3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名下鲁VA20**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VA20**号车辆。
二、冻结被桓台县晟荣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债权)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