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15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南路2198号。
被告:青州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河滨路32号青州宋城7号楼20室。
被告:***,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鲁0781财保15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6223190735******账户138517元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6223190735******账户13851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213元,由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