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1597号
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1760959D。
被申请人:青州市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州市河滨路**青州宋城**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52233048H。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8517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8517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8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1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