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民初5681号之一
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南路2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1760959D。
法定代表人:田树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