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禄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泉州市三立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2433号
原告:泉州市三立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95701H),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金盛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00927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
法定代表人:刘长顺。
原告泉州市三立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泉州市三立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三立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1元,由原告泉州市三立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