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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

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方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4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十里铺工业小区恒康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凯,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再审申请人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恒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恒新公司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