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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

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10322号
原告: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十里铺工业小区恒康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