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民终490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河南众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8号火炬大厦B座1302室。
法定代表人**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众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404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郑州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的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换热站自控系统安装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应依《合同法》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协议内容亦无法确定,故仲裁协议约定无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河南众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40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