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2516号
原告: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M4P7P。
法定代表人:莫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谷,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垄安大道115号201室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1971117G。
法定代表人:严江**,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的原告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1.88元,减半交纳9990.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龙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宗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田箴堃
书 记 员  李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