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电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民初1362号
原告:雅安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洲大道498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柴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电影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署袜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电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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