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34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03365971。
法定代表人:舒志坤。
被告:雅安蜀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98号1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699186418R。
法定代表人:谢松。
原告***与被告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苏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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