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34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03365971。
法定代表人:舒志坤。
被告:雅安蜀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98号1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699186418R。
法定代表人:谢松。
原告***与被告成都长城金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苏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