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六执字第70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本区大厂马汊河大纬桥南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本区葛塘街道办事处接待寺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祝学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六商初字(2013)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168138.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章跃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