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1682号
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接待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祝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东路**。
负责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明,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建筑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以(2018)苏01民终5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苏011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都城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70元,减半收取计24485元由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