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7538号
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接待寺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祝学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环城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